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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4-08-19 12:06:47

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所组织的现货挂牌交易(以下简称“现货挂牌”)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现货挂牌交易”买方或卖方通过线上交易系统,将拟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品牌、价格、规格、等级、数量、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等信息对外发布委托意向方接受该要约摘牌成交后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款项支付进行现货交收买卖双方是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摘牌买入商品后需进行交收不可转让。现货挂牌分为采购挂牌与销售挂牌。

第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交易规则及本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本交易中心现货挂牌系统买卖商品,成交确认后形成的电子成交合同,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现货挂牌方式分为卖方交易商挂牌和买方交易商挂牌两种。

第六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发出商品买卖挂单的交易商。

第七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商品买卖挂单进行摘单操作的交易商。

第八条 “履约订金”是交易商支付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收取标准以交易中心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九条 “挂牌有效期”是指挂牌方发布的买卖挂单的有效期限。挂牌方可选择或变更有效期限。挂牌有效期满,系统自动撤销未成交挂单。

第十条 “付款截止日”是指买方交易商根据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付清全部货款的最后日期。

第十一条 “交货截止日”是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完成货物交收的最后日期。

第十二条 “验货截止日”是买方交易商完成货物验收的最后日期,交易双方约定交货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为验货截止日。

第十三条 “验票截止日”是买方交易商完成票据验收的最后日期,交易双方约定交货截止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为验票截止日。

第十四条 受金融机构结算时间限制,付款截止日、交货截止日、验货截止日、验票截止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上午9: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告。

第十六条 交易商品由交易中心根据需要推出,或由交易商根据产品实际交易情况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推出。现货挂牌交易的商品由交易中心发布公告确定。交易中心有权针对特定类型或规格的交易商品采取限制交易或禁止交易的临时措施。

第十七条 交易商品报价为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

第十八条 现货挂牌交易双方应保证交易资金账户中备有交易所需的足额的交易资金。现货挂牌交易实行履约订金制度,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交易时,必须缴纳足额的履约订金,而卖方交易商可以提交交易中心认可的仓单抵作交易履约订金。履约订金可由交易中心规定,也可由交易双方协议约定,但不得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九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撤销没有成交的挂单,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即视为已签订合同,对交易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第二十条 交易程序:

1、本交易中心根据市场调查,将交易常用品种及相关属性统一添加到本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系统,供交易商挂牌选择。

2、挂牌方需要在交易系统发布销售/采购信息的,应根据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厂家、交货地点、交收时间、交货方式、最少交易量、主要质量指标等内容,确认申报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完成销售/采购信息的录入。系统根据挂牌方申报额预冻结一定比例的履约订金或冻结相应的电子仓单,挂牌方发布挂单即生效,显示在交易系统前台。在挂单未成交前,挂牌方可撤销挂单;中心可根据需要在挂单未成交前,强制撤销挂单。

3、如果挂牌方发布的为“不可议价挂单”,则摘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选择商品,认可挂牌方的信息后,点击确定即发出摘牌指令达成成交。

4、如果挂牌方发布的是“可议价挂单”,当摘牌方不认可该挂单信息时,可通过系统对挂单内容包括交易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等作相应的协商,系统按照摘牌方申报额预冻结摘牌方一定比例的履约订金,摘牌方填写洽谈信息经挂牌方确认后即可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达成交易后系统根据合同成交额冻结双方一定比例的履约订金并收取双方手续费。

6、当买卖双方按交易中心规定开展协议交收业务时,本交易中心将监督双方的合同履行。

7、当买卖双方按协商意愿开展自主交收业务时,双方须将交收意见及交收结果反馈本交易中心,本交易中心根据双方确认的履约结果释放双方履约订金。

第四章 交收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现货挂牌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按照成交合同的约定,买方交易商向卖方交易商支付相应货款,卖方交易商向买方交易商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及转移票据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交收形式分为协议交收和自主交收。

第二十三条 协议交收是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易商品所有权转移及票款交接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自主交收是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收细节,并按照协商结果进行交易商品所有权转移及票款交接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协议交收方式是交易双方在线达成交易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进入交收准备阶段。在交收准备阶段,交易商需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准备货物或货款然后进行验货、溢短、开票、付款、货权转移等交收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协议交收方式的交收阶段有以下步骤:

1、卖方将货物运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买方存入足额货款及手续费;

2、买方交易商确认支付卖方交易商首款。货权转移至买方交易商名下,买方交易商验货;

3、验货后确认货物质量和数量,根据需要对货款进行溢短调整。由权益方通过客户端申请溢短,即增加交易额由卖方交易商提出申请,减少交易额由买方交易商提出申请;

4、买方交易商支付第二笔货款;

5、待买方交易商确认收到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无误后,即可支付卖方交易商尾款。如果买方交易商没有支付尾款则卖方交易商可以提交追缴尾款申请,追缴尾款申请需要交易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尾款支付给卖方交易商。

第二十七条 货物交收方式选择协议交收的,交易双方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应的交收服务费,收取标准以交易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 自主交收由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交易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交收进程,按成交时约定的先款后货、先货后款。买方交易商的货款通过平台系统进行支付。卖方交易商是否必须转入仓单可由双方协商,线下完成交货。完成自主交收后,双方达成一致可申请结束合同,以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并收取相关保管费用。货物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交货截止日前由卖方交易商承担,交货截止日后由买方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质检机构为交易商提供相关质检服务,并以第三方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五章 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的,若违约方和履约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交易商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但不对协调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可提交至双方协商确定的仲裁机构。交易商承诺仲裁及仲裁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由交易商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对其自身交易账号在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负有履约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违反合同项下的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买方交易商未按期支付货款的;

2、卖方交易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货物有效凭证的;

3、卖方交易商未提供销货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出现上述第1、2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卖双方委托交易中心将违约方的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该合同终止;

2、出现上述第3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方交易商支付扣除税款后的余款,或交易中心将卖方交易商的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交易商,视为合同已履行完毕。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违约金的划款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履约方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现货挂牌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如交易商、合作机构等就本规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则相关方有权向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规则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归属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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