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所组织的商品现货挂牌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现货挂牌市场交易秩序,充分发挥交易中心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的作用,有效促进大宗商品的规范、有序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2013第3号令)、《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大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大金局字〔2021〕62号)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总则(试行)》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现货挂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各类现货商品在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挂牌交易活动。参与现货挂牌的交易商、第三方机构、其他相关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三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交易商提供商品现货挂牌交易服务。
第四条 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日(以下简称“交易日”) 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时间以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交易中心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现货挂牌交易时间。
第五条 交易商应当对其在交易中心的一切交易及相关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交易中心交易的现货商品均须符合国家对相关商品设定的国家标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七条 “现货挂牌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现货挂牌”)是指买方或卖方通过线上交易系统,发布相关商品的挂牌采购价或挂牌销售价(以下统称“挂牌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规格、质量标准、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履约订金标准、交收方式、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等信息),由买卖双方按照挂牌价摘牌成交或双方协商议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不可撤销的电子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或实物提货凭证转让)的交易方式。
(一)买卖方向是指挂牌的方向,包括采购、销售;
(二)品种名称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品的分类命名;
(三)产地信息是指交易商品的产地来源信息;
(四)商品名称是指挂牌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五)商品质量标准是指挂牌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公布商品质量报告;
(六)最大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大商品数量;
(七)最小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小商品数量;
(八)交收时间是由挂牌方自行设定的时间;
(九)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厂、第三方仓库、客户方储存场地等;
第八条 现货挂牌分为采购挂牌与销售挂牌。
第九条 “挂牌有效期”是指挂牌方发布的买卖挂单的有效期限。挂牌方可选择或变更有效期限。挂牌有效期满,系统自动撤销未成交挂单。
第十条 “交易交收手续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买卖双方交易达成后向分别收取的手续费用,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品种、交易商合理成本、风险控制等原则制定交易交收手续费标准,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交易交收手续费。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一条 挂牌方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履约订金或挂牌商品对应的仓单和交易交收手续费作为履约担保,方可进行挂牌或摘单交易。
第十二条 挂牌商品信息分为必填信息与选填信息。必填信息是指挂牌方必须填写,如不填写或填写有误将导致无法成功挂牌的商品信息。选填信息是指挂牌参与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填写,如不填写不影响成功挂牌的相关信息。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挂牌商品特性及市场反馈对必填信息与选填信息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挂牌商品,按照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要求,如实申报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定价信息、商品质量标准、商品规格、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履约订金要求、交收方式、交收时间、交收地点、挂牌有效时间、摘牌方资格条件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挂牌方提交的挂牌申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未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向挂牌方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挂牌价为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
第十六条 挂牌方在交易系统中可以选择直接成交或协商议价成交等成交方式。选择直接成交的,摘牌方按挂牌价作为成交价格。选择协商成交的,摘牌方可以提出对价格进行协商,协商成功后的价格作为最后协商成交价格。
第十七条 挂牌方成功挂牌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挂牌方的履约订金。
第十八条 挂牌方挂牌时可以设置全部摘牌或部分摘牌,设置部分摘牌的,需明确最小交易数量。
第十九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撤销挂单,允许部分摘牌的挂牌交易,挂牌方可对未被摘牌部分进行撤单,已被摘牌的部分一经成交不得撤单。挂牌方成功撤销挂单或挂单失效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释放挂牌方履约订金。
第二十条 摘牌方应在摘牌开始前认真查阅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与交易信息,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履约订金和交易手续费后,方可进行摘牌交易。摘牌方仅可以资金作为履约担保金摘牌,履约订金为摘牌商品总价一定比例的资金。交易中心有权视市场交易情况或摘牌方资信情况,调整上述履约订金比例。
第二十一条 摘单成功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摘牌方履约订金,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流程结束,对交易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合同一方违约的,应根据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挂牌交易成交的,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交易商品的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为确保交易双方履约,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的挂/摘牌订货量进行限制;
(二)暂停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订立;
(三)对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四)交易中心认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交收
第二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的交收以协议交收的方式实现。商品交收根据是否注册仓单区分为线上交收与线下交收两种方式。线上交收是指交易双方于挂牌交易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将仓单注册后完成货权转让,线下进行货物交付的模式。线下交收是指交易双方于挂牌交易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自行安排交付商品,完成货权转让、货物交付的模式。
第二十六条 线上交收按照以下流程:
(一)卖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合作交收仓库存货前,须向交易中心提交入库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商品质检报告,交易中心接到交易商入库申请后,联系合作交收仓库,共同约定入库时间。商品入库核验时,卖方交易商应到合作交收仓库监收,否则视为认可合作交收仓库的入库结果。
交易商品交收前在合作交收仓库存放的,交收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原始储存合同;
(二)原始存货人身份证;
(三)交易商和仓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声明;
(四)合作交收仓库开具存货凭证;
(五)交易中心合作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检报告。
卖方交易商的货已在交易中心合作交收厂库时,向交易中心提交厂库开具的存货证明及相应的商品质检报告即可,卖方交易商对货品的物权、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负责。
(二)商品入库完毕后,交收仓库应在交易中心的仓库端录入存货商品的相关信息生成未注册仓单,并向交易商开具存货凭证。
(三)卖方交易商对于需要办理对应交易使用的货物,交易商须向交易中心提出注册仓单的申请,并提交仓库出具的相应货物存货凭证及其他资料。由交易中心审核后,为该交易商办理仓单注册,生成注册仓单。
(四)注册仓单可用于在交易中心线上交易、转让、交收等,不可用于提货。未进行交易的注册仓单需要提货时,交易商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将注册仓单注销,并开具提货单据给卖方交易商,卖方交易商凭提货单据办理提货手续。
(五)买方摘单后,系统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买方交易商支付履约订金,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补足剩余货款,交易系统冻结所采购商品全额货款。
(六)买方摘单后支付全款前,可提出验货申请。如发现货物与卖方挂单时提交的质检报告不符,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由交易中心协商处理。若协调不成,相关方有权向第三方质检机构提出复检。如仍未协商一致,应向大连国际仲裁院依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提起仲裁。
(七)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进入结算与交收环节。买卖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支付货款、交付仓单、开票验票等结算及交收义务。前述各阶段的期限由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合同中约定。
(八)买方支付全额货款后进行交收时,交易中心将注册仓单注销,向买方开具提货单据,买方交易商凭加盖交易中心印章的提货单据、授权委托书、提货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提前向合作交收仓库发出提货申请,经合作交收仓库审核无误后,凭交收密钥办理商品出库手续。买方交易商提货后,须将签章后的验货收货确认函提交至交易中心。
(九)买方交易商凭提货单据、授权委托书、提货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向合作交收仓库发出提货申请,经合作交收仓库审核无误后,凭交收密钥办理商品出库手续。买方交易商提货后,须将签章后的验货收货确认函提交至交易中心。
(十)仓单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生货权转移后,合作交收仓库应在收到交易中心通知后及时在其自身业务管理系统办理提货业务,并结清相关仓储费用。货物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以货权转移日作为界定的时间节点,货权转移日当天及之前产生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货权转移日当天之后产生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七条 线下交收按照以下流程:
(一)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并支付履约订金后,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线下完成支付货款、交付商品、开票验票等交收义务。
(二)线下交收时,买方应当对交易合同所载的商品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如有异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由交易中心参与协商解决。
(三)线下交收完毕后,买卖方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收货,向交易中心提供验/收货确认函。
(四)卖方收到货款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买方开具符合商品交易约定的发票。
(五)买卖双方确认交收完毕,在系统中确认合同履约,交易系统释放双方履约订金。
第五章 结算
第二十八条 商品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线上结算与线下结算。 采用线上结算方式的,交易双方须通过交易中心线上系统完成货款支付等结算流程。采用线下结算方式的,交易双方可通过各自开户银行办理货款等款项的结算。
第六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的,若违约方和履约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交易商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但不对协调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可提交至双方协商确定的仲裁机构。交易商承诺仲裁及仲裁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由交易商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商对其自身交易账号在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负有履约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违反合同项下的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买方交易商未按期支付货款的;
(二)卖方交易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货物有效凭证的;
(三)卖方交易商未提供销货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依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约责任:出现上述第1、2、3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卖双方同意委托交易中心将违约方的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该合同终止;如卖方交易商是以注册仓单作为履约担保的,卖方交易商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有权冻结该注册仓单,并限制仓单货物出库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完毕止,或卖方交易商可按照成交总价的20%交纳履约订金后解除对注册仓单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卖方交易商的注册仓单采取违约限制措施期间,相应货物产生价值贬损的,如最终确定卖方交易商存在违约情形,则该贬损责任由卖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拒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违约金的划款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履约方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现货挂牌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如交易商、合作机构等就本规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则相关方有权向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员会)依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提起仲裁。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规则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归属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