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交易中心风险,根据《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内的结算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和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由政府监管部门指定,负责监管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协助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机构。
第二章 结算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部门负责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的统一结算、履约订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五条 结算部门的职责包括:
1、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账表;
2、资金往来审核、汇划及与登记结算机构对账业务;
3、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控制结算风险;
4、核对交易商账户、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账款;
5、按规定管理履约订金等相关交易款项;
6、其他与结算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 现货挂牌、现货竞价业务中,协议交收所产生的履约订金及货款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统一结算。自主交收产生的履约订金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统一结算,货款可自主协商交付。
第三章 结算业务
第七条 交易商在办理申请入市手续时,须与交易中心和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签约绑定操作。
第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履约订金制度。
现货挂牌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在提交委托时按约定的比例交付履约订金。交易商应以交易系统和网站披露信息为准。
现货竞价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的履约订金比例由每次现货竞价交易发起时公告。
第九条 交易中心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履约订金、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十条 交易商充值、提现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发出指令,实现交易商通过签约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间资金划转。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交易中心可限制某个或所有交易商交易资金提现:
1、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
2、交易中心某交易商品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3、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4、交易商资金变化异常;
5、商品生产、销售、流通异常;
6、交易商被投诉;
7、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8、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经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审批同意,卖方和买方可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权利凭证抵作履约订金或用上市交易商品存货办理质押业务;此外卖方还可用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注册仓单》抵顶相应合同的履约订金等。
第十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按照交易中约定的进行货款和货物的自助交付。
现货竞价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的货款和货物交付进行由每次网上竞价交易公告约定。
第十四条 进入交收程序,交易商须按《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付款项或提交仓单。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中获取结算数据。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交收货款收付的具体时间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违约金的收付按照交易中心《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交易规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归属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