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风险管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办法包括日常风险控制制度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三条 为了控制交易风险,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具体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交易中心可通过网站或电子交易系统发布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告。
第四条 交易中心、服务商、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风险控制
第五条 为加强交易商管理,降低交易信用风险,交易中心实行严格的交易商准入审核机制。
第六条 交易中心日常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履约订金制度、合同违约处置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权限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履约订金制度:交易商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或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缴纳履约订金,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做出的保证。不同交易模式适用不同的履约订金标准,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订金标准并公告执行;
第八条 合同违约处置制度:当交易商出现违约或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时,交易中心有权划转违约金、按合同双方约定处置合同等措施降低履约风险。
第九条 风险警示制度: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生产和备货等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十条 交易权限管理制度:交易中心针对交易商资质和交易品种特征,可以为交易商及交易品种设置交易权限,降低交易风险。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并采取其他日常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交易中心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状态:
1、出现地震、台风、山火、强降雨等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影响交易或交易安全;
2、出现非交易中心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导致网络、软硬件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重大技术故障情形;
3、交易商出现异常交易,对交易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4、交易中心认定的异常情形;
5、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异常情形;
6、监管部门发布或调整的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状态时,可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紧急措施:
1、限制相关交易商提现或提货;
2、调整相关交易商的交易权限;
3、对交易商持有的合同或货物进行处置;
4、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5、追究相关交易商经济或法律责任;
6、交易中心认为的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状态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