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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4-08-19 12:09:16

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商的商品交收业务正常进行,规范交收行为,根据《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交易商、服务商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交收过程中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参与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参与交收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贸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交收包括协议交收、自主交收两种方式。通过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的方式为协议交收,通过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以外地点进行交收的方式为自主交收,买卖双方进行自主交收时,按自主交收流程进行货款结算和货物交收。

第二章 交收标准

第六条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交收商品符合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包装标准等,同时保证该商品的质量无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交易商承担。

第七条 质量仲裁程序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及交易合同的具体规定执行。交收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由交易中心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与认定。

第三章  协议交收货物入库

 通过交易中心指定仓库进行协议交收的情况下,货物入库按以下流程办理。

 入库申请: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必须向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入库申请。

第十条 入库申请审批:指定交收仓库在库容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交易商申请意愿,在审批后通知交易商,由交收仓库办理入库。

第十 商品入库验核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否则,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的收货结果。

第十 交易商的交收商品入库完毕后,交收仓库向该交易商开具存货凭证及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注册仓单

第十 注册仓单适用于交易中心协议交收业务,不可用于提货。

第十 需要办理仓单注册的交易商,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存货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交易中心审核后,为该交易商办理仓单注册,生成注册仓单。

第十 未能进行货物交收的注册仓单需要提货时,交易商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审核后,注销注册仓单,开具提货单。交易商凭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

第十 达成交易后,经货权转移,买方获得注册仓单,买方进行交收时,交易中心将注册仓单注销,向买方开具提货单,买方凭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

第五章  协议交收流程

七条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进入结算与交收环节。买卖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支付货款、交付仓单或商品、开票验票等结算及交收义务。前述各阶段的期限由买卖双方商品交易合同中约定。

八条 采用仓单进行线上交收的,买方应当对仓单所载的商品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如发生任何不一致,买方应及时按照业务规则的要求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

九条 仓单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由卖方货权转移至买方名下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在收到交易中心通知后及时在其自身业务管理系统中更新仓单及其项下商品的信息,确保与交易中心系统记载的一致。

以仓单交收的,仓单在货权转移完成后,买方应在指定的验货日期内到指定交收仓库核实仓单载明商品的质量、数量或重量等信息。

如有异议,可按本办法争议处理相关规定办理,否则视为买方对交收商品无异议。

十条 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买方开具并寄出符合商品交易约定的合法发票,买方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经交易中心确认卖方违反其开票义务的,视为卖方开票违约。

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确认是否收到相应发票。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且未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的,视同买方已收妥相关发票,且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买方后续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六章自主交收流程

 

二十二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并支付履约订金后,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自主完成支付货款、交付商品、开票验票等交收义务。

线交收,买方应当对交易合同所载的商品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如发生任何不一致,买方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 

第二十四条 采用自主交收方式的,如双方对交收商品质量、数量或重量有异议的,买方可以不确认收货,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由交易中心参与协商解决。

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买方开具并寄出符合商品交易约定的合法发票,买方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经交易中心确认卖方违反其开票义务的,视为卖方开票违约。

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收到相应发票。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且未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的,视同买方已收妥相关发票,且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买方后续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确认交收完毕,在系统中申请结束合同,交易中心释放双方履约订金。

协议交收货物出库

第二十 买方交易商凭加盖交易中心提货专用公章的提货单、提货人身份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商品出库手续。

第二十 买方交易商应及时完成验货、出库手续。

1、买方提货时,应提前向交收仓库发出提货申请

2、指定交收仓库对买方持有的提货单及提货人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3、货物出库时,买方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的货物出库结果。

4、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完毕后,须将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同时与对应的存货凭证配对存档,并妥善保管备查。

异议处理

三十 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卖方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交易中心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同时释放双方履约订金。

三十一 货物异议处理:

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收要求,卖方承担相关检验费用及仓储费用,交易中心组织买卖双方就质量检验、退货及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若协调不成,买卖双方同意按卖方违约处理,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就此了结,买卖双方互不再向对方提起主张。

交收费用

三十二 交易中心向交收双方收取交收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商品上市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交收手续费标准。

三十三 交收日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交收日(含)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卖方交易商在交收日前一天,必须结清其相关商品在指定交收仓库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十四 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储费以及出入库所发生费用按交易中心公布的指定交收仓库收费标准实行。

违约处理

第三十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1、卖方协议交收未按规定提交注册仓单;

2、买方未按规定支付足额货款;

3、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交收要求,买卖双方协商不成;

4、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 对第三十条第1、2、3款的违约情况,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货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三十 买卖双方均违约时,违约金充入交易中心资金监管账户。买卖双方认同违约金由交易中心从违约方账户中直接划拔。若违约方账户中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时,买卖双方认同交易中心通过拍卖违约方货物等方式协助守约方追偿。

第三十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拒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三十九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四十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现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一 如交易商、合作机构等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则相关方有权向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交易商、合作机构同交易中心发生争议的,如协商不成,亦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四十二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归属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

四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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