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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4-08-19 12:09:16

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收业务,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收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及业务管理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交易交收及其相关的一切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服务商、指定结算银行、 合作交收机构、第三方监管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交收过程中交易商、合作交收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交收定义

第四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持有的交易商品的订单合同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按照交收价格支付商品价款,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并交付货物的过程。交易中心商品的交收方式为协议交收。

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依据电子合同约定,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协商确定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等,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后完成现货交收并在交易系统中确认收款收货的行为。

第三章 交收业务

第五条 通过交易中心合作交收机构进行交收的情况下,交易商依据电子合同或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约定完成交收商品入库。

第六条 入库申请

(一)入库申请:交易商向合作交收机构发货前,应填写《入库申请单》向交易中心申请入库。

(二)入库申请审批:交易中心应考虑 合作交收机构库容等情况,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安排 合作交收机构和入库时间,通知合作交收机构,并由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开具《入库通知单》。

第七条 商品入库

(一)交易商应当在交易中心开具的《入库通知单》中指定时间内完成商品入库。

(二)商品到库后,需携带交易中心授权的交收委员会或签约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入库单或检验报告。无相关单据需提前申请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抽样检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商品交收检验流程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

(三)卖方交易商应当到合作交收机构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合作交收机构验收结果。

(四)商品检验合格后由合作交收机构向卖方交易商开具交易中心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

(五)商品入库后, 合作交收机构应采取合规合理的仓储标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非因商品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仓储商品的数量缺失或质量问题的, 合作交收机构须直接向买方或卖方交易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交易商商品交收前在合作交收机构存放的,交收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原始储存合同;

(二)原始存货人身份证;

(三)交易商和仓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声明;

(四) 合作交收机构开具存货凭证;

(五)交易中心签约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同意入库后,交易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库。因交易商的原因逾期未完成入库的,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入库,并扣取相应的履约订金。

第十条 仓单注册

(一)仓库仓单的生成包括入库申请、商品入库、验收 合作交收机构签发仓单等环节。

(二)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商品无抵/质押声明、 合作交收机构出具的存货凭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库等相关信息后在后台管理系统审核完成仓单注册。申请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实际库存量。

第十一条 合作交收机构应当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包括对入库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品种等要素及配套单证进行核验。发现商品与单证不符或商品不符合交易中心相关交收标准的,合作交收机构应拒绝签发仓库仓单。

第十二条 合作交收机构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后,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仓单管理系统并签发仓库仓单。合作交收机构应对其输入的仓单信息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仓库仓单经合作交收机构签发并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即生效,交易商确认仓单信息无误后可按交易中心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仓库仓单线上完成转让后,交易双方按约定完成现场交收后,合作交收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对持有仓库仓单的买方交易商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合作交收机构有权根据交易中心公布的仓储费标准及其与交易商签署的相关仓储合同向持有仓库仓单的交易商收取仓储等费用。

第十六条 交收流程

(一) 在交易系统中注册仓单,并在交易中心合作交收机构进行交收的情况,应严格按照以下交收流程执行。

(二) 交收申请

在上午9:00—11:30及下午13:00—15:30,买方付完全款后可线上提出交收申请,卖方交易商核验钱款后同意并线上签章,经交易中心审核后生成《提货单》及密钥,买方交易商应保管好相关提货资料及密钥。

(三)费用支付

交易商办理交收,按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公布的费用标准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收服务费用,卖方交易商及时结清仓储费等相关费用。

提货日当天及之前的费用(含装卸及人工费、储藏费等)由卖方交易商承担,提货日之后的费用(含装车及人工费、储藏费等)由买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见交易中心官网(https://www.iccex.cn)。

(四)在规定交收期内申请复检,检验报告在合理的检验时间内,交收期可根据检验时长顺延。

(五)出库流程

1.买方可以自行提货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货,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及《提货单》等相关提货证明到合作交收机构办理提货,合作交收机构在核验资料、密钥无误后办理出库。

2.买方验货后对货物的质量无异议,并在《验货收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后,视为买方已认可本批货物的质量,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不得再对本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

3.买方委托仓库配送

配送服务由买方与仓库协商处理,物流配送涉及的纠纷由买方与仓库协商,交易中心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七)检验费

1.按交易中心公示的合作质检机构收费标准收取。

2.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可以提出检验并预交检验费用。如货物不符合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规定的交收质量标准,则卖方承担已垫付的检验等相关费用;如货物符合交收质量标准,则买方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

(八)卖方应当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等额发票。

(九)双方如有异议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至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自行协商交收

(一)买卖双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协商确定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等,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后完成现货交收并在交易系统中确认收款收货的行为。

(二)提出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持有订单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上市商品合同的订货量。

(二)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订单合同规定标准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订单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三)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约定的交收时间前提出交收申请。

(四)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不可撤销,买卖双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分别反馈《验货收货确认函》、《收款确认函》后,交易中心清退其相应订单合同订金,双方交易商自行处理货物交收。

(五)协议交收中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交易中心仅做协调处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交收期内第三方合作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报告结果为质量判定结果。交易中心承认合作质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凡参与交易中心交收的交易商,均视为无条件接受。

第十九条 未进行仓单注册的卖方交易商与所有买方交易商须在其履约订金账户存入足额对应阶段性履约订金和其他交易、交收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规定单一交易商最小交收量,并以1批的整数倍增加。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交收业务应在约定时间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完成,买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提货期内完成提货,逾期未办理完成的,交易中心不对商品质量和数量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结果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仓单所需的相关材料;交易中心没有收到卖方足额注册仓单的。

(二)卖方交易商提交仓单申请时须对货物的物权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由于物权争议和其他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交易商负责。

(三)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买方交易商可顺利装车出库,如因卖方交易商的原因导致不能顺利出库,则判定卖方交易商违约。

(四)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合作交收机构办理交收业务或不配合交收的。

(五)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规定的交收质量标准的,可将合格的商品入库(须符合提货单所载规格、仓库等信息),如果最后交收日依然没有合格的商品则判定卖方违约;检验机构对买方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公布时间超出交收期限的,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定卖方违约。

(六)交易商订货量不满足最小交收数量规定的,卖方交易商违约。

(七)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合作交收机构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及 合作交收机构拒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订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依法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九)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交收违约情况。

第二十三条 构成以上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2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具体上市交易品种交收说明的,应提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的交易商应熟读各项规则和细则,因业务不熟悉而带来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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