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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4-08-19 12:09:52

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的管理,保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为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实物交收的地点

第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收仓库交收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相关资质;

3、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4、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6、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记录;

7、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办法等;

8、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9、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10、仓库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1、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单位仓库消防证明及相关文件;

3、仓库简介

4、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1、交易中心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2、交易中心根据初审结果派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3、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或细则,经交易中心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商品的实物交收业务;

4、交易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协议。

第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经交易中心核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1、指定交收仓库签发仓单所需各种印章应当到交易中心备案;

2、商品交收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应当到交易中心备案;

3、指定交收仓库管理人员接受交易中心的交收业务培训;

4、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应当向交易中心递交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对注册仓单对应的商品全部出库,并结清与交易商的债权债务。

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通告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1、按交易中心规定签发存货凭证;

2、按交易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3、对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实物交收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4、《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

1、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有关情况;

2、根据商品数量和外包装对用于交收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3、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4、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收商品的运输;

5、保守与商品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6、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年审;

7、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8、《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保证交易中心交收商品的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商品入库是商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1、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中心交收规定的一项工作。

2、商品入库和签发存货凭证。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商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当做好商品的保管工作。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条 商品出库是指定交收仓库根据货主的要求,将商品发送出库。商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商品出库应当核对提货单、检查无误方可出库;收回提货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十九 指定交收仓库在办理商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当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对交收商品单独管理。

第二十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收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收商品的管理和办理仓单业务。

第二十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为交易商服务的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中心抽查和年审制度。

第二十 由于指定交收仓库的过错造成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仓单权利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属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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