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仓单的管理,规范实物商品交易、交收行为,保证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制定的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仓单业务中的交易中心、交易商、服务商、交收仓库及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系统由交易中心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四条 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商贸流通环节的商品储存在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出具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商品无抵/质押声明、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交收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在后台生成仓单。
第三章 仓单生成与注销
第六条 仓单生成包括申请、注册环节。
第七条 仓单的申请
(一)交易商凭存货凭证、商品无抵/质押声明、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申请;
(二)申请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实际库存量。
第八条 仓单注册
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库等相关信息后在后台管理系统审核生成仓单。
第九条 卖方在提出仓单申请时必须将损耗相关风险考虑进来,避免因实际入库数量和仓单数量的差异,造成仓单数不够而无法交收的违约。
第十条 已注册的仓单在交收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交易中心开具的提货单据才能提货,任何方提货都需要通过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仓单只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的交易活动中有效,且交易后的仓单不得流转。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仓单不可进行拆分。
第十三条 已注册的仓单注销是指仓单在未完成交易,仓单所有人将其转为一般储存商品,并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注销,退出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过程。
第十四条 仓单标明数量全部交收成功后该商品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交收买方,且买方获得的仓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货。
第四章 争议和处理
第十五条 交易商与交收仓库之间产生交收纠纷,经当事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交易中心受理纠纷有限期限为一个月,若纠纷发生超过一个月,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交易商与交收仓库发生纠纷,有权要求交易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相关纠纷提交至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为实施本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单据、表格及其文字等均为有效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归属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