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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4-08-19 12:10:28

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仓单的管理,规范实物商品交易、交收行为,保证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制定的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仓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物权凭证,是由交易中心合作的仓库/厂库向存货人签发的证明其已收到并保管特定货物的纸质或电子凭证。仓单可用于交易、交收、质押、提货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服务商、合作交收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系统由交易中心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仓单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仓单在仓单管理系统中包括下列信息:

(一)仓单编码;

(二)存货人名称(全称);

(三)商品的品种、重量、数量、品级、质量;

(四)合作交收仓库/厂库名称及编号,仓库联系人及地址;

(五)货区货位;

(六)仓单有效期,仓储费付截止日;

(七)商品的质检有效期;

(八)仓单状态;

(九)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的名称;

(十)签发人、签发地和签发日期;

(十一)需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按照本办法申请仓库厂库仓单时,对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交易商在提出仓单注册申请时必须将损耗相关风险予以考虑,避免因实际入库数量和仓单所示数量的差异造成无法交收的违约风险。

第八条 已注册的仓单只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的交易活动中有效。仓单信息以交易中心仓单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合作交收仓库/厂库应根据仓单管理系统相关操作指令及时完成业务操作,并实时更新系统对应商品的信息和状态。

第九条 买方获得的注册仓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货,注册仓单标明数量全部交收成功后该商品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买方。

第十条 合作交收仓库/厂库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其签发仓单的持有人承诺安排商品的生产(如适用)、入库(如适用)、出库和保管,并且自仓单签发至其被注销期间,对仓单载明商品的质量、数量和重量等承担全部责任。合作交收仓库/厂库的前述承诺应被视为合作交收机构和仓单持有人签署或达成的仓储服务合同或类似协议、商品购销合同(无论是口头或是书面)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存货人,即仓单持有人,是指参与交易中心商品交收及仓单业务过程中持有商品或仓单的交易商。本办法中提及的提货人,是指持有仓单前往合作交收仓库/厂库实际提取仓单所载商品的交易商或其授权委托人。

第十二条 根据仓单签发主体的不同,仓单分为仓库仓单和厂库仓单。仓库仓单是指由合作交收仓库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签发的存货凭证。厂库仓单是指由合作交收厂库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签发的存货凭证。

第三章 仓库仓单的生成

第十三条 仓库仓单的生成包括入库申请、商品入库、验收、合作交收仓库签发仓单、注册等环节。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商品无抵/质押声明、合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交收委员会出具的仓库存货凭证等材料,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库等相关信息后在后台管理系统审核完成仓单注册。申请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实际库存量。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同意入库后,交易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库。因交易商的原因逾期未完成入库的,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入库,并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十六条 合作交收仓库应当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包括对入库商品的数量、重量、品种等要素及配套单证进行核验。发现商品与单证不符或商品不符合交易中心相关交收标准的,合作交收仓库应拒绝签发仓库仓单。

第十七条 商品入库时,交易商应到库监收,不到库监收的,视为同意合作交收仓库的验收结果。

第十八条 合作交收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后,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仓单管理系统并签发仓库仓单。合作交收仓库应对其输入的仓单信息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仓库仓单经合作交收仓库签发并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即生效,交易商确认仓单信息无误后可按交易中心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仓库仓单线上完成转让,交易双方按约定完成现场交收后,合作交收仓库应根据本办法对持有仓库仓单的买方交易商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作交收仓库有权根据交易中心公布的仓储费标准及其与交易商签署的相关仓储合同向持有仓库仓单的交易商收取仓储等费用。

第四章 厂库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二条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合作交收厂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或未完成提货)的厂库仓单的最大数量。交易中心根据指定交收厂库的生产能力或发/供货能力以及厂库信用等指标核定库容,厂库核定库容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中心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厂库仓单的签发包括厂库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数量、重量等)、交易中心审批、仓单信息确认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审批厂库仓单签发申请前,合作交收厂库须已向交易中心提供经交易中心认可的履约担保。该担保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合作交收厂库应及时更新担保,否则不得签发新的厂库仓单,并且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相关规则及协议约定追究合作交收厂库的违约责任,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合作交收厂库申请签发的仓单数量在核定库容范围内的,交易中心完成核验后审批签发申请。

第二十六条 厂库仓单由合作交收厂库签发并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以厂库仓单进行交易的,厂库仓单转让至买方交易商名下,合作交收厂库应对持有厂库仓单的买方交易商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若提货完成后,商品毁损、灭失风险由买方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合作交收厂库签发的厂库仓单的数量大于核定仓单数量,或者超出担保金额时,交易中心有权限制、暂停审核该厂库仓单的签发,向市场宣布异常情况。

第五章 仓单的冻结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交易商的指令冻结仓单,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一)交易商参与不同交易模式中按交易中心规定需要冻结的;

(二)仓单载明的商品被查封、扣押的;

(三)交易商、合作交收仓库/厂库等产生与仓单或其载明商品有关的争议,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冻结的;

(四)其他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冻结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权机关向合作交收仓库/厂库要求查封或扣押仓单或其载明的商品的,合作交收仓库/厂库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和仓单持有人。

第三十一条 仓单冻结期间,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处置仓单及其载明商品(有权机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导致仓单冻结的情形消失后,交易中心可以解除冻结。

第六章 仓单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仓单签发后,仓单持有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质检有效期或商品数量,并应通过仓单管理系统提交相关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经合作交收仓库/厂库和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完成变更。

第三十四条 合作交收仓库/厂库如需变更商品的货位的,应当通过仓单管理系统提交相应变更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完成变更并通知仓单持有人。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实行质检有效期管理的商品,仓单对应的商品质检期届满前,仓单持有人应当重新安排质检。未重新质检或质检后不合格的仓单,将变为过期状态,应立即办理注销手续,不得用于交易、转让、质押等相关业务。

第七章 仓单的注销

第三十六条 仓单注销是指仓单持有人申请提货或者将仓单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在结清仓储等费用后由合作交收仓库/厂库办理仓单退出流通的过程。仓单及其项下商品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扣押等情况的,仓单持有人不得提出注销申请。

第三十七条 仓单应根据交易中心规定的期限(如有)进行注销,各品种仓单注销期限见交易中心公布的品种交易参数。仓单超过仓单有效期(如有)后不得用于交易、转让、质押等业务,仓单持有人应注销仓单办理提货。

第三十八条 仓单直接注销的,仓单持有人应提前通过交易中心仓单管理系统向合作交收仓库/厂库提交注销申请,经合作交收仓库/厂库审核后仓单注销。

第三十九条 仓单提货注销的,合作交收仓库/厂库在发货前需验核提货人身份信息及提货密码,并在发货完毕后制作仓单出库清单,交提货人签字/章确认。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中心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员会)依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在争议协商或仲裁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实施本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单据、表格及其文字等均为有效附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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