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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4-08-19 12:11:06

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商的管理,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收等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本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取得

第四条 交易商入市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易中心进行审核。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

(二)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三)具备一定的交易知识;

(四)不存在严重违法记录;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如有)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者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交易商与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将取得正式资格。享受交易商的权利,承担交易商义务。

第八条 被交易中心终止交易商资格的交易商自终止之日起,不得再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九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管理。一个交易商对应一个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对其交易代码发出的交易挂单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账户,交易商使用密码进行登录,因密码被他人盗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交收、结算、仓储、物流服务;

)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

)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交易中心的惩戒决定提出申诉;

)其他应由交易商享受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三)熟记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使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五)接受交易中心对其在交易中心发生的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监督;

(六)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退出

第十四条 交易商可以退出交易中心。如申请退出,须提前30个交易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交易商退出前完成已签订的交易合同。交易商退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退手续。

第十六条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交易终端发生的所有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商在办理退手续结清账户,清退各项资金。

第十 已退出的交易商如申请重新入市,需按交易中心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入市手续。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商,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或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有关处罚决定进行复议。交易中心复议决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但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申请取得交易商资格即视为交易商同意遵守本办法。如交易商与交易中心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争议协商或仲裁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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