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构建遍布全国各产销区域的服务网络,交易中心实行服务商合作机制促进交易中心业务的开展和维护。为确保交易中心服务商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方式按本办法执行,交易中心、服务商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允许范围内从事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服务商业务范围
(一)协助交易商准备入市材料;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入市手续;
(三)为交易商提供交易、交收、风控等相关业务培训;
(四)为交易商提供交易中心各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培训;
(五)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收业务;
(六)协助交易商办理仓储、物流、质检、报关等相关业务;
(七)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服务商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服务机构;
(二)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三)有较强的行业服务能力;
(四)熟悉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
(六)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服务商的程序
(一)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服务商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2.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扫描件、授权书(加盖公章);
4.服务商的资金结算账户;
5.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其审核结果。
第八条 服务商承担的义务:
(一)按照交易中心的发展规划,在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培训、受理交易商反馈意见、协助交易商实物交收等;
(二)不得以交易中心的名义从事与交易中心业务无关的事务;超出服务商权限以外的一切行为,交易中心有权追究其责任;
(三)在进行业务活动中应主动向被服务对象明示自己的业务范围,不得误导服务对象;
(四)已退市服务商交易中心不予保留,已退市服务商如申请重新入市,需按交易中心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入市手续;
(五)在资格暂停期间,交易中心为其保留服务商账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服务商业务;
(六)组织服务商从业人员和交易商培训交易中心各业务规则、制度;
(七)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九条 服务商违规处理:
(一)服务商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包括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除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暂停或撤销服务商服务资格、缴纳违规金、移交司法机关等:
1.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2.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4.向交易商收取未经交易中心核准的费用;
5.从事与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交易中心形象;
6.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
8.未协助交易商处理交收事宜和解决矛盾纠纷;
9.擅自以交易中心名义开展各类活动(未经交易中心书面授权,任何服务商无权使用交易中心名称、商标、标识等相关信息)
10.服务的交易商存在《交易商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服务商不配合交易中心对交易商采取教育、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或终止交易商资格等措施。
(二)服务商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服务商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资金;
2.退还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取消服务商资格的,终止其与交易中心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及预留结算账户;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惩戒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惩戒;
(四)因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的各方损失由服务商负责承担;
(五)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服务商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交易中心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中心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交易中心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服务商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