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构建遍布全国各产销区域的服务网络,交易中心实行服务商合作机制促进交易中心业务的开展和维护。为确保交易中心服务商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交易中心合作的服务商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并与交易中心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协同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入市开户咨询指导、商品交易交收培训和其他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服务商准入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服务商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和从事相关商品业务服务的经验;
(三)具有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能力以及广泛客户资源;
(四)熟悉交易中心的规则制度和相关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人员配备、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
(六)近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七)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八)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服务商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一)不少于3人的业务团队;
(二)1-2名熟悉商品现货交易业务的业务开发人员;
(三)1-3名客户服务人员;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服务商的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服务商管理办法》、《合作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全部内容后,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服务商申请表扫描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需年检有效)扫描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及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授权,须提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及复印件(需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银行对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及扫描件(加盖公章);
5.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其审核结果。
(三)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与合作服务商签署合作协议,并将合作服务商相关信息在交易中心官网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服务商业务范围
(一)接受意向交易商的咨询,协助交易商办理入市手续;
(二)为交易商提供交易、交收、风控等相关业务流程指导及培训;
(三)为交易商提供交易中心各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咨询及系统培训;
(四)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等);
(五)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收业务;
(六)协助交易商办理仓储、物流、质检、报关等相关业务;
(七)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客户投诉、协调处理所服务交易商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服务商的业务范围以交易中心和服务商签署的协议为准。未经交易中心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其业务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服务商监督管理要求
(一)承诺遵守《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服务商管理办法》、《合作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按照交易中心的相关要求,负责市场开发和业务培训、反馈交易商意见、协助交易商完成实物交收等;
(三)应如实向客户介绍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特点和风险,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出获利保证或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私自向客户收取各类费用;
(四)在进行业务活动中应主动向被服务对象明示自己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不得以交易中心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否则交易中心有权追究其责任;
(五)应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充分掌握交易中心业务的培训内容,完成培训后方可开展合作服务商业务;
(六)定期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和交易商,培训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制度并留存培训记录;
(七)协助交易中心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并向交易中心报告处理情况;
(八)积极自觉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监督与核查,参与交易中心的服务商资格年检;
(九)应保守在为交易中心完成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中心商业秘密,以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在与交易中心合作期限内,不允许为其他交易平台或交易场所推广相关业务;
(十一)在资格暂停期间,交易中心为其保留账号,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任何服务商业务;
(十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交易中心每年对合作服务商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包括业务审查和合规审查,服务商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服务商年审内容如下:
(一)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是否达到标准;
(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是否过期;
(三)是否有损害交易中心利益的违规行为记录;
(四)服务质量是否达到交易中心要求;
(五)经营业绩是否达到交易中心要求;
(六)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涉及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七)是否定期对交易商开展交易中心各项规则及交易、交收等业务的培训活动;
(八)是否有交易商投诉、代交易商交易、向交易商承诺收益等不良记录;
(九)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未及时通知交易中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服务商承担。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3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七)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
(八)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服务商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交易中心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中心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交易中心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 合作服务商在协议未到期前,申请注销其合作服务商资格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同意后,双方签署终止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及时办理客户关系变更、账务结算等各项注销手续。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服务商违规处理
(一)服务商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易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期整改、内部通报、对外公示、暂停业务、取消合作服务商资格、扣除全部或部分市场服务收益等,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以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业务;
(二)向交易商进行虚假或不当宣传,做出获利保证的承诺或与交易商约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三)代理交易商进行与交易相关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等;
(四)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活动;
(五)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客户信息牟利;
(六)未妥善处理交易商投诉的;
(七)私自授权他人以服务商名义开展业务;
(八)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的;
(九)向客户收取本办法或其他协议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十)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以交易中心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损害交易中心形象及信誉;
(十一)未经交易中心授权,使用交易中心价格行情、指数信息等相关数据;
(十二)通过开假盘、与交易商场外对赌等违规方式诱导客户进行交易;
(十三)兼营与交易中心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十四)违背其与交易中心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且在交易中心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十五)违反本办法、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及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服务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交易商或交易中心损失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其资金进行扣划并追偿损失。
第十六条 被交易中心取消或自愿申请注销服务商资格的,在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服务商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资金;
2.退还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
3.配合移交所服务的交易商给交易中心指定的其他服务商;
4.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5.被取消服务商资格的,终止其与交易中心的合作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服务商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