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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4-08-19 12:12:18

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交易活动及交易市场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辽宁省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336 号)、《大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大金局字2021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参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交易中心切实履行现货交易场所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交易商的身份、资产、交易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交易商教育等工作,引导交易商在充分了解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参与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

第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交易商告知现货交易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交易中心制定交易商参与现货交易的入市条件,并对交易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交易商应为依法设立并在存续期内的企业。交易商需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人、业务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设的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等主体证明材料。

第四条 交易商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不配合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中心拒绝其成为交易商。

第五条 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事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外,交易中心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交收仓库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亦不得参与交易中心的现货交易。

第六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资产状况、现货贸易经验等进行综合评估,使交易商自身的现货交易承受能力有相应认知

第七条 交易中心通过《风险告知书》向交易商揭示参与现货交易的主要风险。交易商入市时以相应方式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并愿意承担《风险告知书》所揭示的风险。

 交易中心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向交易商讲解现货交易市场的有关交易规则,充分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教育制度,并通过交易中心官网“www.iccex.cn”、微信公众号现场培训等方式,向交易商介绍现货交易知识、交易规则等,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原则,引导交易商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第十 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商信息和资料,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此类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和投诉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并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

第十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属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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