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交易活动及交易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大金局字〔202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中心切实履行交易场所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交易商的身份、资产、风险偏好、交易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交易商教育等工作,引导交易商在充分了解交易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参与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交易商告知交易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商”是指在依法设立,具有良好资信,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从事现货商品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行业背景的合格产业客户。
第五条 交易中心规范交易商参与交易的入市条件,并对交易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承诺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规则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不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记录;
(四)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提交加盖公章的《入市协议书》《风险提示函》《交易商入市承诺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有授权委托人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八)银行对公账户信息;
(九)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其他交易中心规定的事宜。
第六条 交易商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不配合市场参与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中心拒绝其成为交易商,一切后果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七条 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现货交易的人员以外,交易中心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合作交收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亦不得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风险测评未通过的,交易中心拒绝其成为交易商。交易商应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第九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商须知》《风险告知书》《入市协议书》向交易商揭示参与现货交易的主要风险。交易商入市时以纸质/电子签章方式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并愿意承担《风险告知书》所揭示的风险。
第十条 交易中心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向交易商讲解交易市场的有关交易规则,并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教育制度,并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和交易商教育培训活动等方式,向交易商介绍交易特点、交易规则等,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的原则,引导交易商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妥善保管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商信息、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此类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和投诉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并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