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保护交易中心的信息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市场发布的公告和通知,以及其他指定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数据信息享有所有权,并对第三方使用机构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未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经营、传播和使用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信息。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交易商,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向所有交易商发布信息。
第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信息内容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信息。
第八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信息包括挂牌商品信息、竞价商品信息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九条 交易中心公布商品信息包括品名、价格、规格、等级、数量、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等信息。
第十条 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中心授权的信息公司、公共媒体等组织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传递中断,交易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应及时向交易商作出解释,并尽快使其恢复正常。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等组织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中心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信息公司、公共媒体等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四条 欲传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签订交易中心信息传播合同。欲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从交易中心授权获得。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交易中心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传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许可进行交易市场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交易商信息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未经交易中心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除有权终止其传播和使用交易市场信息外,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已获交易中心许可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如违反本规则,交易中心将根据已签署的信息传播和使用合同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最终属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