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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4-08-19 12:14:23

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接收、储存、传播、经营、使用以及开发行为,保护交易中心的信息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任何信息与数据,包括所有上市交易的商品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范围内。

第三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规则,交易中心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属于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未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交易中心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等。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交易中心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 交易中心提供信息实行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交易中心信息及设备传输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作时,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交易商、登记结算机构、交收储运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软件供应商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交易系统、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和其它网站发布交易中心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十条 官方网站是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的官方指定渠道。交易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对以下信息进行公开发布,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品名称、交收日期、结算价、成交量、合作交收机构信息、仓单数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二)新增交易品种及减少交易品种以及与新增交易品种配套的规则、制度;

(三)交易中心新业务规则以及原有业务规则的修订、更新、废除等信息;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定期发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信息公布的内容和频率。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内容:挂牌商品信息、品种名称、交易单位、交收方式、交收时间、交收地点、成交价、成交量、成交金额等。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公开的交易信息属于交易中心的商业秘密。交易商、资金监管单位、合作交收机构、服务商、检验检测机构、软件供应商、公共媒体等组织及个人不得泄露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商业信息,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造成交易中心或第三方损失的,交易中心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为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必须遵守与交易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传递延迟、中断、错误等情况,交易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等组织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中心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 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七条 从事交易中心信息传播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签订交易中心信息传播合同。拟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从交易中心或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处获得。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交易中心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传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许可进行交易市场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交易商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交易中心许可,擅自发布、传输和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其接收、传输、使用和传播交易中心信息,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国际冷链商品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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